【基本案情】
高齡老年人徐某的老房拆遷后便同其子許某共同生活,并將70萬元積蓄交給許某代為保管,同時明確表示該筆積蓄用于徐某自己日后養老就醫。后來,徐某、許某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許某代為保管積蓄,要求許某返還70萬元。許某拒絕返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許某返還7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許某系受徐某委托代其保管徐某的70萬元積蓄。徐某雖系高齡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占有、管理自己的財產。徐某要求許某返還代為保管的錢款,許某理應及時返還。最終判決:許某向徐某返還70萬元。判決生效后,許某主動向徐某返還了70萬元。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積蓄或財產。由于種種原因,容易發生子女干涉父母自主管理、處分財產的情況,由此也引發不少家庭矛盾和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和配合,不得無理拒絕和阻礙。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處分自由,既有利于彰顯法律對老年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于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財產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