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辦理襲警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襲警罪定罪處罰情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十三條,對襲警的認定、實施襲警犯罪的處罰等作出明確規定,并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襲警行為的認定
解釋明確,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同時明確,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嚴重暴力襲擊行為的認定
解釋指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工具的,駕駛機動車撞擊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車輛的,以及其他嚴重暴力襲擊行為,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從重處罰的情形
解釋明確,實施襲警犯罪,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從重處罰。
執法過錯的處理
解釋明確,對于人民警察執法活動存在過錯,在認定行為人暴力襲擊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執法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妥當處理。人民警察執法活動存在嚴重過錯的,對行為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執法過錯較大,襲擊行為暴力程度較輕、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襲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醉酒及教唆行為的處理
解釋指出,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其他相關行為的處理
解釋明確,行為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但未實施暴力襲擊行為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對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對非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報復性暴力襲擊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等規定的,依照相應犯罪從重處罰。
解釋指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從重處罰。
綜合處理原則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襲警罪、妨害公務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綜合考慮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賠償損失情況、行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人民警察的認定
對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等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