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當大家認為遇到刑事犯罪時,可能會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提出控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要進行立案審查,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標準。那么,如果經過審查,當事人認為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有何種救濟途徑呢?
保留相關報案憑證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一般會出具報案回執,這是當事人報案的證明,應當保留。此外,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一般會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如果公安機關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當事人可以撥打12389進行投訴。不予立案通知書作為當事人后期尋求救濟的主要依據,也應當予以保留。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
第一,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第二,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經過復議,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該公安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案監督權,因此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并且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五百六十條及第五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第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如果窮盡以上救濟程序,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四種救濟途徑分別是公安機關自糾、上級公安機關糾錯、檢察機關監督及最后的救濟程序,層層遞進,因此當事人遇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況的,應當按照以上順序進行救濟。
來源:聽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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