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劉某開始在碎石廠從事維修工作,但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碎石廠也沒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2023年,因在工作中受傷,與碎石廠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劉某申請勞動仲裁。由于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和碎石廠之間有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于是,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碎石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分析:勞動關系,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勞動者與具備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之間,通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穩定的法律關系。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待遇。本案中,劉某主張和碎石廠之間是勞動關系,而碎石廠則主張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單位之間,經協商就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所達成的一次性或臨時性協議關系,不適用勞動法。雇員與雇主沒有隸屬關系,雇主一般只支付一次性或分期的勞動報酬,沒有社會保險、最低工資標準等義務。
鑒于本案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院重點考察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系,即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根據劉某7年來一直服從碎石廠工作管理安排,碎石廠按月給付其勞動報酬等事實,法院依法認定劉某與碎石廠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
雙方是否具備法定主體資格;
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PS: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注意收集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據。